0829 民防的法律困境|學員 P 心得分享
學員 P|心得分享
起因於福和會4月份舉辦演訓中,民防團體對應特殊情境下行為是否觸犯法律的疑慮所展開討論。
主辦單位很認真在事前收集與會者的疑問提供給講師,從情境中的對應方式來說明是否會有觸法之虞,及現行法律不足之處該如何補強,以切身觀點來說明更能引發每個與會者的關心。
聽完這場會議,覺得主題應該叫做:「極端情境下民眾的法律困境」
由於民防自訓團體尚未有正式身分,在公部門需要調度應用時可接受任務,僅能用個人義工身分參加,無法以民防團體進行討論。
民防自訓團體尚未有正式身分接受公部門任務,請公部門必須要認真思考,一個成建制、團隊成員互相信賴且有基本訓練的民防團體,在天災人禍發生時所產生的作用大,還是打散團隊成為個人義工在救災工作中產生的力量大?
由於民防團體在身分上未能明確,無法接受公部門任務,會中圍繞著極端情境下,公權力無法施行時民眾的依循準則。會中舉出與民眾息息相關的幾個面向。
➊ 個人身分與法律衝突
在個人身負多種身分時,被多個單位徵招時如何避免觸法?當一位醫師同時又具有後備軍人身分時,被國防部跟當地公部門徵招的應對。
➋ 法律間未盡完善之處
現行法律在應對緊急狀態下的不同步及未盡完善之處,《災防法》歷經多次修法相對完善,而《全動法》目前僅止於準備階段,沒有實行階段及實行細則需要加緊修法。
➌ 切身的個人人身安全與財物安全
個人儲備是否能被徵收?公權力無法及時施行時,犯罪者的應對處置。
講師針對下面的例子說明。
極端狀態下,警察無法馬上抵達,抓住竊取財物小偷是否能將其拘束直到警察抵達?
沒有緊急命令下,在危險侵害解除當下即沒有再對小偷實行拘束的理由。
假設已經發布《緊急命令》,緊急命令宣布「現行犯可拘禁到警察抵達後送交警察」
依照緊急命令是可以將小偷拘禁直至警察抵達,拘禁期間錄影錄音對小偷並無不人道對待情事。
關於緊急命令,講師特別提到李登輝總統在921大地震發布緊急命令。
➪ 簡單查一下 921 緊急命令
➊ 財政與預算:授權中央政府在 800 億新臺幣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,並得變更各級政府預算、移緩救急,不受預算法與公共債務法限制。
➋ 徵用與管制:允許緊急徵用民間車輛、工程重機械、船隻、空地、空屋及救災器具,並實施災區區域管制。
➌ 人員與行政:救災所需醫療及相關人員不受原有任用法律限制,並簡化補發證件及繼承登記程序。
➍ 刑罰加重:針對妨害救災、囤積居奇、哄抬物價者課以重刑(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),對趁機犯下詐欺、竊盜賑災財物者加重其刑。
➎ 立法院追認:該緊急命令於1999年9月28日經立法院投票表決三讀通過追認,施行期限為半年(至2000年3月24日屆滿)。
講師也說明 921 之後的各大天災都沒有再發布緊急命令,是因為《災防法》持續修正有所依循,所以不需要發布緊急命令。
透過講師對舉例的說明,身為法白成員之一(法律小白)的理解,總統沒有頒布緊急命令時,依循現有法律規定,若發布緊急命令則依緊急命令實行,也就是緊急命令直接越過各種法律。
➪ 所以
➊ 好好修法,完善法律有所依循。
➋ 總統要選對人。
➌ 增加法律上對民防團體的身分認定。
有沒有發現上面的三件事都是投票就能決定的事?
還是那句老話1128好好投票。
原文刊登於港湖民防團臉書粉專,2026.09.26。